1.問:什么是合同格式條款?
答:所謂合同格式條款,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商業廣告、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憑證、單據等內容符合要約規定和前款規定的,視為格式條款。
使用格式條款的稱為格式合同。
2.問:《合同法》對訂立和使用合同格式條款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3.問:經營者在合同格式條款中不得免除自己的哪些責任?
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施行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一)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三)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四)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五)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
4、問:經營者在合同格式條款中不得加重消費者的哪些責任?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施行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一)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二)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規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
5、問:經營者在合同格式條款中不得排除消費者的哪些權利?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施行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一)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二)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四)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五)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六)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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